怠于行使债权

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采取法律行动(如诉讼或仲裁)来主张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不包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以下是怠于行使债权相关要点:
1. 怠于行使的定义 :
债务人未在债权期限到来后及时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属于怠于行使。
2. 法律后果 :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即未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请以最新的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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